警鐘長鳴·筑牢全體員工思想防線保密專項教育
為繼承和弘揚黨的保密工作優良傳統,傳達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精神,做好單位保密管理工作,現對公司全體員工和領導進行保密專項教育,使全體同志加強保密意識,端正保密態度,避免“拱手送密”。
本次宣教圍繞下列幾個常見問題展開:
(一)我是非涉密人員我需要保守國家秘密嗎?
(二)未標密就等于不涉密嗎?
(三)非密解密等于公開嗎?
(四)沒有標密的黨政軍項目可以互聯網處理嗎?
(五)互聯網是安全的嗎?
宣教過程中保密辦的同志列舉了近年來微信泄密的三種典型案例,并做出了保密警示。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